清晨发生的盗窃案,嫌疑犯试图以沉默逃脱法律制裁,办案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最终将其送上法庭——
“都怪我一时糊涂铸下大错,企图蒙混过关,我现在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请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一起盗窃案的上诉人宋明山收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后,流下悔恨的泪水。
宋明山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此,这起“零口供”的盗窃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5月12日一大早,家住河南省光山县某小区的王某向警方报案称,当天清晨他送儿子去学校后返回家里,发现房间有被翻动的痕迹,放在床头柜抽屉里的9500元现金和黄金饰品丢失。
警方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小区的监控视频,初步锁定一个名叫宋明山的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1年5月25日,警方终于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将嫌疑犯宋明山抓获归案。6月22日,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宋明山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办案检察官发现,宋明山到案后一口咬定自己从来就没到过河南,视频监控中的那个人不是他,他根本就没有实施过盗窃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办案检察官认为嫌疑犯宋明山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建议侦查人员组织并且开展辨认工作,补充辨认笔录。
侦查人员连夜驱车700余里路赶到宋明山户籍所在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辨认,通过当地村两委工作人员的认真辨认,最终确定监控视频中的男子就是宋明山。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还向办案检察官提供了在抓获宋明山时从其身上扣押的手机中发现的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宋明山所戴眼镜、穿着衣物,与案发当天监控视频中那个人的穿戴一致。
突破了嫌疑犯宋明山没到过案发小区的谎言后,又如何证实他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呢?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梳理卷宗材料与证据,发现卷宗显示王某曾于案发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反映,与黄金饰品、现金一同被盗的,还有一只不值钱的黄色塑料袋。
这一线索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随后,办案检察官再次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宋明山在进入王某居住的小区时没有携带任何物品,然而从小区出来时,手上却多了一个黄色塑料袋。从外形上看,这与王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塑料袋几乎一模一样。
办案检察官仔细打量这只黄色塑料袋,猛地发现塑料袋上印有二维码,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用手机扫描了二维码,发现这是一家服装店店主的私人微信。
能否从这个二维码上找到有价值的证据?办案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随即与该店主取得联系,了解到这批黄色塑料袋是该店主在几年前销售服装时使用的,关闭店铺时全部卖给了从事服装生意的王某。
经过进一步调查,办案检察官得知,王某接手这批黄色塑料袋后,感觉袋子和自己店里所销售的服装风格不匹配,就从来就没使用过,一直存放在家里。那么宋明山空着手进入小区,出小区时手里拎着一只黄色塑料袋,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从王某家中窃取的。
至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所有线索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21年6月29日,光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嫌疑犯宋明山。
在批捕宋明山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针对黄色塑料袋与嫌疑犯的关联性、照片与宋明山本人的关联性等问题进一步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
根据补充侦查提纲,侦查人员进行了缜密侦查。经过实地走访,办案民警得知,该塑料袋是店主私人定制,并非厂家批量生产销售,本地服装街最近两三年并无任何商家使用过类似的黄色塑料袋,王某所在楼栋的居民也都说没见过这种塑料袋。
2021年8月11日,光山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光山县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8月27日,光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宋明山提起公诉,并针对宋明山拒不认罪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考虑到黄色塑料袋在几年前曾在本地服装市场上流通过一段时间,所以存在被告人宋明山使用旧塑料袋的可能性。”2021年9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宋明山的辩护律师辩解称。
“定制该批塑料袋的店主以及本案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该批塑料袋于几年前就不再使用,且宋明山当庭供述其从未到过河南省,那么宋明山怎么会拎着印有服装店店主微信二维码的手提袋呢?”公诉人反驳道。
“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发现,宋明山在进入该小区时手中并没有拎过塑料袋,所以只能是到达该小区楼栋后才拿的塑料袋。”公诉人进一步补充说,“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是为了方便携带和掩藏盗窃物品而随手从王某家中翻找出这只黄色塑料袋的。”
“审判长,被告人宋明山面对公诉机关的大量证据而被动认罪,试图骗取法律从宽处理机会,建议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盗窃数额予以认定,应当从严审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中指出。
经过庭审合议,2021年10月26日,光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宋明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宋明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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