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条形码的运用能进步出产与办理功率,便利产品信息快速辨认与录入,提高顾客购物体会。冒用产品条码容易形成花了钱的人产品来历及相关信息发生混杂,危害大众利益。
近来,银川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兴庆区分局在查看辖区一超市时发现,该店运用的塑料购物袋上印制的产品条形码扫不出产品信息。经执法人员在我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渠道“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查询,该条形码为桐城市某公司产品,且该产品条形码已于2012年刊出。
经查询,该超市运用的塑料购物袋是其托付第三人出产,购物袋上标示超市称号及地址,并在未经注册取得我国产品条码的情况下,在“塑料购物袋”上冒用桐城市某公司已刊出的产品条形码。
依据《产品条码办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未经核准注册运用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产品条码的,在产品包装上运用其他条码假充产品条码或假造产品条码的,或许运用现已刊出的厂商辨认代码和相应产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不再运用该批塑料购物袋,并作出当场处分。
银川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提示很多购买的人,平常选购产品时可以正常的运用“条码追溯”微信小程序来扫描产品条形码分辩真伪,防备上当受骗。一起,出产者、经营者不得运用未经核准注册或已刊出的产品条码,不得冒用、假造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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